索引号: |
752950906/201709-29695 |
信息分类: |
户政服务 |
内容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机构: |
(新)砀山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11-01 |
生效日期: |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
关键词: |
|
名称: |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便利 |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便利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和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居住地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社会救助、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权利。
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可以享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就业扶持、职业教育补贴、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等权利。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有关权利的具体规定。
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可以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业评定、出入境证件、户口迁移等项事务。
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