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2950906/201803-43136 | 信息分类: | 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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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机构: | (新)砀山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11-0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转换事项清单 |
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转换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处理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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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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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民政局(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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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 |
转换;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文件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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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 |
转换;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文件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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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 |
转换;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文件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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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 |
转换;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文件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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